债务资讯
更新时间:2026-04-17
点击次数:66 来源:扬州讨债公司 官网:https://jdq.hflmwl.com/原告新疆伊犁某公司与被告王某口头达成检查井设备的买卖合同,原告依约完成供货义务后,经扬州收账公司多次催要,被告仍未支付10000余元的货款。2026年3月,原告将被告诉至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新阳法庭。
依法受理案件后,承办法官在仔细梳理卷宗材料的同时发现本案事实清楚,涉案标的不大,且原告远在新疆伊犁,到庭参加诉讼将大幅增加企业的诉讼成本。为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,法官在庭前主动联系双方,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,采用微信进行远程线上调解。经过法官多次积极引导,耐心释明法律规定与违约后果,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,被告当庭付清全部货款,最终纠纷得到快速实质性化解。